证监会重拳出击!许家印被罚4700万
3月18日晚间,九游会登录恒大地产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证监会将对恒大地产、许家印、夏海钧、潘大荣、潘翰翎、柯鹏、甄立涛、钱程予以罚款和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
公告称,时任恒大地产董事长许家印、时任中国恒大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夏海钧等人,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等,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对许家印、夏海钧分别处以4700万元及1500万元的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与此同时,恒大地产也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处以41.75亿元罚款。
经证监会查明,恒大地产、许家印、夏海钧等人涉嫌违法的事实主要有以下三项:
一是恒大地产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恒大地产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方式财务造假,导致2019年恒大地产虚增收入2139.89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50.14%,对应虚增成本1732.67亿元,虚增利润407.22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63.31%;2020年恒大地产虚增收入3501.57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78.54%,对应虚增成本2988.68亿元,虚增利润512.89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86.88%。
二是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涉嫌欺诈发行。证监会指出,恒大地产于2020年发行的4笔债券,总额为126亿元的债券以及于2021年4月27日发行规模总额为82亿元的债券,由于在发行过程中公告的发行文件中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涉嫌欺诈发行。
三是恒大地产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这包括:恒大地产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中期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的情况、未按规定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就“梅菜扣肉”事件,东方甄选、三只羊致歉
3月18日,东方甄选发布声明,回应代售的“御徽缘梅菜扣肉”商品问题。
东方甄选表示,对于代售的该商品给消费者带来的困扰,深表歉意,也恳请消费者等待最终调查结果。
回应称,3月15日当晚自查发现,去年代售的“御徽缘梅菜扣肉”生产商是涉事的安徽东辉科技食品有限公司;代售的“御徽缘梅菜扣肉”对应的销售商家,是湖北小橙优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方甄选的最后销售时间为2023年10月29日。针对质疑,销售商家和生产厂家均表示, “御徽缘梅菜扣肉”线上销售产品并未违规使用槽头肉,并承诺尽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东方甄选称,3月16日上午,公司决定为消费者先行垫付退款。同时督促商家尽快提供权威的产品安全性相关证明。 如果商家不能提供有力证据,公司将在垫付全额退费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消费者垫付三倍赔偿,并坚决追究商家和生产厂家的责任。
3月18日,三只羊为推广销售“御徽缘梅菜扣肉”致歉:已开始先行垫付退款,将追究生产商责任。
今年“315晚会”《梅菜扣肉里的“糟心肉”》案例曝光梅菜扣肉原料是劣质槽头肉,引发了公众和市场对肉类产品等领域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
央视财经报道,槽头肉,是指猪头与躯干连接部位的肉,由于槽头肉上淋巴较多,在日常生活中也被称为淋巴肉。因为含有大量淋巴结、脂肪瘤和甲状腺,属于猪肉中必须进行严格“整修”的部分,是猪肉中公认品质差,价格低的部位。正常五花肉批发价格在一斤12元左右,而未经严格处理的劣质槽头肉批发价一斤仅3元左右。
“两高”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明确列举为逃税手段
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各类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法惩处犯罪,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税收秩序。《解释》自3月20日起施行。
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手段明确列举。《解释》明确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的手段明确列举。《解释》针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的几起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影响极坏的案件,旗帜鲜明地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
明确列举“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严重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作为国际通行惯例,为了鼓励本国商品出口,增强国际竞争力,国家允许本国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即在货物出口后退还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已纳税款,避免国际双重课税。不法分子利用国家这一税收政策,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将没有出口或者虽出口但不应退税的业务等伪装成应退税业务,骗取出口退税款。
《解释》针对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多发的形势,明确列举了“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为司法机关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提供了明确指引。上述禁止性规定,明确了“红线”、划定了“雷区”,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促进纳税主体增强依法纳税意识、自觉遵守税法规定。
限缩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适用范围。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解释》限缩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范围。突出本罪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范围之外,防止轻罪重判,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符合党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精神。
对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提高。《解释》对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提高。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逃税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同时,针对假发票泛滥、虚开发票猖獗的情况,《解释》对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
(微信公众号“财智头条”综合自央广网、北青网、环球网、证券日报等)
编辑:袁凯
校对:风华
审核:龚紫陌